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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24执64号

刘福忠与李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福忠;李镇江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忠,男,1973年05月16日生,汉族,系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人,现住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李镇江,男,1987年11月30日生,哈尼族,系景谷县人,现住不详。申请执行人刘福忠与被执行人李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082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李镇江向申请执行人刘福忠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15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依法将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刘福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镇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刘福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觐

审判员 李 东

审判员 刘忠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邱祖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