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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8087号

蒋文杰与袁寿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寿斌;蒋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8087号

原告:蒋文杰,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41××××××××××××910。

被告:袁寿斌,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公民身份号码512××××××××××××810。

原告蒋文杰与被告袁寿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寿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6000元保证金及3000元转让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并于当天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档口交付原告使用。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保证金6000元、转让费3000元、租金2000元,转让费没有开收据,当天向被告支付上述11000元的现金,没有支付其他款项。后2019年2月28日通过现金向老房东(原业主)支付2000元。2019年4月1日新业主告知原告要收回铺位,原告于当天交还铺位。新业主告知原告要收回铺位后被告没有出现,并将原告的微信、电话拉黑。老房东将涉案铺位转让给新房东后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承租铺位。签订涉案合同时原告不知老房东与新房东之间的关系。被告没有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1月30日,原告(乙方、承租方)与被告(甲方、出租方)签订《铺位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自愿将位于铺位一间租给乙方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赁有效期为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签订合同当天,乙方应付给甲方6000元,作为保证金。保证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租时,甲方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在合同期间经甲方同意可以转让商店。中途退出,押金不退。铺位租赁期间,甲方双方不得无故中途毁约,如遇政府要征用甲方土地,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退回保证金,同时终止合同。2019年1月30日,被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压金6000元、房租2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从2019年4月起因被告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涉案铺位,被告未予反驳,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该事实。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6000元及转让费3000元,关于保证金6000元,原告因被告的过错导致无法使用涉案铺位,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已付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转让费3000元,原告未举证证明已向被告支付了该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退还转让费3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寿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保证金6000元予原告蒋文杰;

二、驳回原告蒋文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31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秀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