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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2执541号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2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宏伟,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唐金华,女,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22执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立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天宝

书记员罗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