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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执恢114号之一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连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连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恢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欧彬被执行人刘连平,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2执恢11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连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连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连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永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胜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