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恢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欧彬被执行人刘连平,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2执恢11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连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连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连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0.3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永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胜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