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执1024号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锦江兴宇水泥制品厂,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志旭。
被执行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锦江兴宇水泥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9)川0184民初12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高车支行账户为44×××67账户上的存款15880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羊 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乃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