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赵中佩,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杨彩云,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金昌市人。申请执行人赵中佩与被执行人杨彩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5月13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中佩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申请人赵中佩保全的杨彩云案件款36015元于2019年6月21日交付于赵中佩,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