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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1353号

赵中佩与杨彩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中佩;杨彩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353号

申请执行人:赵中佩,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杨彩云,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金昌市人。申请执行人赵中佩与被执行人杨彩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5月13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中佩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申请人赵中佩保全的杨彩云案件款36015元于2019年6月21日交付于赵中佩,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