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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4民初1019号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程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程;杜英;邹爱国;张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4民初1019号

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罗程,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

申请人:杜英,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

申请人:邹爱国,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

申请人:张红梅,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程、杜英、邹爱国、张红梅金融借款、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程、杜英、邹爱国、张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罗程、杜英、邹爱国、张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谌官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向柳

书记员祁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