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4民初1019号
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罗程,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
申请人:杜英,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
申请人:邹爱国,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
申请人:张红梅,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程、杜英、邹爱国、张红梅金融借款、连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程、杜英、邹爱国、张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罗程、杜英、邹爱国、张红梅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谌官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向柳
书记员祁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