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724执137号 李光军、李某某: 李光军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724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李光军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货款及利息344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该案中查明,李某某于2018年7月2日已支付给申请人李光军货款8250元。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应变更为26170元。现被执行人李某某给申请人李光军支付了货款21170元,利息4000元。李光军自愿放弃利息1000元。李某某已交纳申请执行费292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