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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2执1207号

白雪岭、许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白雪岭;许刚;天翔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2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白雪岭,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许刚,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执行人:天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光明路与长江大道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常海丽,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雪岭与被执行人许刚、天翔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522执1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