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8执72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富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2018)陕0528民初228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信息;不动产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村组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未提供可供执行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小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528执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 勇
审 判 员   杨福涛
审 判 员   孙宏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立勇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