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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23执331号

马莲芳与王社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马莲芳;王社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马莲芳,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王社贵,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莲芳与被执行人王社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莲芳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莲芳现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是其自己处分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执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臣晖

审判员  李文斌

审判员  熊 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