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23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马莲芳,女,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王社贵,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莲芳与被执行人王社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莲芳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莲芳现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是其自己处分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3执3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臣晖
审判员 李文斌
审判员 熊 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