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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26执651号

刘起、李日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起;李日意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26执651号 申请执行人刘起,女,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平江县。 被执行人李日意,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 刘起与李日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26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日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起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2019年6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日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6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于2019年4月21日向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日意的不动产财产状况。2019年6月20日,在被执行人李日意住址所在地平江县梅仙镇东皋村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日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585.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 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亮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