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2执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高祥。
被执行人:杨兴成。
被执行人:林旭娥。申请执行人冯高祥与被执行人杨兴成、林旭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湘070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扣划其银行存款18973.81元。2019年4月18日,向常德市房管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在常德市武陵区没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4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兴成、林旭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4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兴成、林旭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83100元,已执行18973.81元,余款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沫
审 判 员 罗 健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
书记员 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