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民终18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愿峰,男,汉族,1971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建超、李亚丹(实习),河南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威,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守亮,男,汉族,1947年5月1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付国,通许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1号。
负责人:胡愿峰,经理。
上诉人胡愿峰因与被上诉人王威、孙守亮,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许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通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2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愿峰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愿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愿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0元,由胡愿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李新广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