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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1075号

(2019)湘1126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冯辉云与被执行人代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辉云;戴洪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冯辉云,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戴洪安(曾用名代洪安),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冯辉云与被执行人戴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湘1126民初36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戴洪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戴洪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5月30日,我院向永州市住房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查询,其未开户汇缴住房公积金。我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戴洪安均未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及保险理财产品。于2019年5月30日,向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反馈戴洪安无工商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戴洪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戴洪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为两年。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冯辉云,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6民初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