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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3042号

梁宝筠与武陟县众慧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惠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宝筠;武陟县众慧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惠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3042号 

申请执行人:梁宝筠。

委托代理人:赵秋,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陟县众慧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惠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宝筠与被执行人武陟县众慧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惠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15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5549.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公司信息、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元审  判  员      王峥伟审  判  员      党白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旭洁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