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91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季培峰,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金琦,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季培峰与被执行人金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苏069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金琦应偿还季培峰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50元。因金琦未自觉履行,季培峰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金琦归还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未能妥投。2、2019年1月15日、2月22日、6月10日,本院三次在执行“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除金琦名下有一辆苏F×××××汽车以及银行账户中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该汽车,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进行了查封。3、2019年6月12日和13日,本院分别在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记录。4、2019年6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社区调查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2019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2019年6月20日,本院从金琦银行账户中扣划367元,用以交纳本案执行费。综上,本案应执行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5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一辆机动车,但该车本院并未实际控制,亦不知其去向,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69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