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3501号
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55273J。
法定代表人:程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世,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芳,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马山集新实业有限公司林鑫采石场,住所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合群村板伏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0543515786。
负责人:王**林。 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马山集新实业有限公司林鑫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晓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