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建设路中段289号。
法定代表人:郭兰田,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乡市和衷共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二街356号国贸大厦914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丽,任经理。
被执行人: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住所地: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投资人:祖凌云,任经理。
被执行人:李艳丽,女,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祖修佩,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祖凌云,女,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河南延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和衷共济酒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新平川酿酒厂、李艳丽、祖修佩、祖凌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6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俊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