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323民初169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29号。
负责人:宋以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闽,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村镇龙子峪村。
法定代表人:董方国,总经理。
被告:董方国,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田纪红,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系董方国之妻。
被告:沂源奥科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儒林集村。
法定代表人:董方国,总经理。 以上四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良,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芹,女,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国矿业)、董方国、田纪红、沂源奥科微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科微粉)、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滤清器)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建、李闽,被告兴国矿业、董方国、田纪红、奥科微粉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良,被告永华滤清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960000元,利息841344.47元(截止到2019年4月20日);2、被告支付利息、罚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3、原告对兴国矿业抵押的房地产享有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兴国矿业支付律师费50000元;5、其他被告对上述一至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7日,原告与兴国矿业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沂源(抵)字第0071号,合同约定兴国矿业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评估价930万元)和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370万元)作为抵押物,在人民币13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兴国矿业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止,上述抵押物均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8月4日,原告与兴国矿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沂源)字第00069号,合同约定兴国矿业因购材料需要向原告借款52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6.549%,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永华滤清器、董方国、田纪红签订《保证合同》,永华滤清器、董方国、田纪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兴国矿业发放借款5200000元,借款到期后,兴国矿业未按期还本付息。2017年8月3日,原告与奥科微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沂源(保)字第0008号-1,合同约定奥科微粉自愿以其所有财产在人民币14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兴国矿业在原告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7年8月4日,原告与兴国矿业、永华滤清器、董方国、田纪红就上述借款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编号2017年(展)字第0008号,协议约定因兴国矿业不能按期归还合同编号为“2016年(沂源)字第00069号”项下的借款,三方协商同意借款展期至2018年6月11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原告与永华滤清器、董方国、田纪红签订《保证合同》,永华滤清器、董方国、田纪红自愿为“2017年(展)字第0008号”展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2月19日,原告与董方国、田纪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沂源(保)字第0001号,合同约定董方国、田纪红自愿以其所有财产在人民币14000000元的最高额内为兴国矿业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8年3月9日,原告与兴国矿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沂源)字第00012号,合同约定兴国矿业因归还借款需要向原告借款876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7.1925%,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兴国矿业提供最高额抵押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董方国、田纪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奥科微粉提供最高额保证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3月23日,原告依约向兴国矿业发放借款本金8760000元。兴国矿业未按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永华滤清器、董方国、田纪红、奥科微粉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截至2019年4月20日,被告欠涉案(两笔)贷款本金13960000元,利息841344.47元。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兴国矿业、董方国、田纪红、奥科微粉辩称,一、兴国矿业为借款人,借款金额属实。
二、董方国与田纪红是夫妻关系,个人不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抵押担保的情况需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 永华滤清器辩称,在5200000元的借款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7日,工商银行与兴国矿业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沂源(抵)字第0071号,合同约定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评估价9300000元)和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3700000元)作为抵押物,在人民币13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兴国矿业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抵押物座落于沂源县城埠下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869.20平方米,土地证号:源国用2009第××号,他项权证号:源他项(2016)00031号]及其该地上房产[面积1939.24平方米,房产证号:淄博市房权证沂源县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淄博市房他证沂源县字第××号];座落于沂源县鲁村镇(原徐家庄乡)刘家庄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1902.5平方米,土地证号:源国用2010第××号,他项权证号:源他项(2016)00032号)及其该地上房产(房产证号:淄博市房权证沂源县字第××号,他项权证号:淄博市房他证沂源县字第××号)。以上抵押物均已办理抵押登记。 2016年8月4日,原告与兴国矿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6年(沂源)字第00069号,合同约定:借款用途购材料,借款金额52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加0.05%,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等。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董方国、田纪红和永华滤清器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保证人分别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7年8月8日,原告向兴国矿业发借款本金5200000元,借款到期后,兴国矿业未按期还本付息,担保人董方国、田纪红、永华滤清器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2017年8月3日,原告与奥科微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沂源(保)字第0008号-1,合同约定:奥科微粉自愿在人民币14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兴国矿业在原告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2017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7年8月4日,原告与兴国矿业、董方国、田纪红、永华滤清器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编号:2017年(展)字第0008号,协议约定:因兴国矿业不能按期归还合同编号为“2016年(沂源)字第00069号”项下的借款,三方协商同意原借款合同自2017年7月11日展期至2018年6月11日,担保人承诺按照原担保合同的约定继续对借款人在原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变更为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借款展期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同日,原告与董方国、田纪红、永华滤清器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董方国、田纪红、永华滤清器自愿为“2017年(展)字第0008号”展期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2月19日,原告与董方国、田纪红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8年沂源(保)字第0001号,合同约定:董方国、田纪红自愿以其所有财产在人民币14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兴国矿业在2018年2月19日至2023年2月19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3月9日,原告与兴国矿业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8年(沂源)字第00012号,合同约定,借款用途:用于归还2017年(展)字第0004号项下借款,借款金额876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合同项下的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等,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兴国矿业提供最高额抵押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编号:2017年沂源(抵)字0014号,保证人董方国、田纪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编号:2018年沂源(保)字第0001号,奥科微粉提供最高额保证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3月23日,原告向兴国矿业发放借款本金8760000元。截至2019年4月20日止,被告所欠两笔贷款本金13960000元,利息841344.47元,经原告索要未果。2019年5月23日原告与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诉讼案件代理费50000元。
本院认为,工商银行与兴国矿业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董方国、田纪红、永华滤清器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及保证合同,与董方国、田纪红、奥科微粉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工商银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兴国矿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兴国矿业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还款约定了罚息,对于逾期利息和罚息,工商银行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工商银行要求兴国矿业偿还借款本金1396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工商银行与兴国矿业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他项权证书,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对抵押期间产生的债权在最高额13000000元内承担担保责任,因涉案借款均在抵押期间内,工商银行主张对兴国矿业提供抵押的土地、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永华滤清器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借款展期合同均约定永华滤清器在2017年(展)字第0008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国矿业追偿。因田纪红、董方国未提供证据证实担保合同中“田纪红”的签名非本人所签,田纪红、董方国个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董方国、田纪红、奥科微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兴国矿业的借款在最高额1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国矿业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13960000元及利息841344.47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止)。 二、被告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对被告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沂源县城埠下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869.20平方米,土地证号:源国用2009第××号)及其地上房产(面积1939.24平方米,房产证号:淄博市房权证沂源县字第10-××6)及座落于沂源县鲁村镇(原徐家庄乡)刘家庄村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1902.5平方米,证号:源国用2010第××号)及其地上房产(证号:沂源县字第10-2011060120)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3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董方国、田纪红、沂源奥科微粉有限公司、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五、被告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对2017年(展)字第0008号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董方国、田纪红、沂源奥科微粉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4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支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54元,由被告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董方国、田纪红、沂源奥科微粉有限公司、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4100元,剩余31354元,由被告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董方国、田纪红、沂源奥科微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