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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2232号

赤某与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32号

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67860321F。

法定代表人: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某与被告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晓丹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翔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