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32号
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67860321F。
法定代表人: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某与被告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晓丹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翔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