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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8民初645号

曹发强与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4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发强;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428民初645号

原告:曹某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乙(系原告之父),男。

被告:张某,男。

原告曹某甲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曹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曹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元,由曹某甲负担。

审判员  王航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永霞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