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罗商初字第1262号 原告季相虎,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季相鼎,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陈文红,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孙会聪,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高凤跃,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张金高,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郑军,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相虎与被告季相鼎、陈文红、孙会聪、高凤跃、张金高、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相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立宇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郭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洪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