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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94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与冯静忠、郑胜锦、苏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冯静忠;郑胜锦;苏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被执行人冯静忠,男。被执行人郑胜锦,男。被执行人苏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冯静忠、郑胜锦、苏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经开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7793.7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静忠、郑胜锦、苏吉名下现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账户本院已冻结、无房产、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地址,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王峥伟

审判员 党白鹭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柏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