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熊林英,女性,汉族,1960年4月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旷天钧,男性,汉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熊林英与旷天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机构查询,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高坪区政府的工程款,因该工程款还未出审计报告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旷天钧现已死亡。申请执行人现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驿
审判员 林凤富
审判员 张 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帅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