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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3民初764号

冯锴尧与姜和、何兴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锴尧;姜和;何兴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3民初764号

原告:冯锴尧,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平,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雄,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和,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何兴蓉,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安,剑阁县柳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锴尧与被告姜和、何兴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冯锴尧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冯锴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0元,由冯锴尧负担。

审 判 长  何东升

审 判 员  梁玉秀

人民陪审员  唐 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