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23民初764号
原告:冯锴尧,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平,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雄,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和,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克清,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何兴蓉,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安,剑阁县柳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锴尧与被告姜和、何兴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冯锴尧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冯锴尧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计5900.00元,由冯锴尧负担。
审 判 长 何东升
审 判 员 梁玉秀
人民陪审员 唐 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