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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4执674号之一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鑫铭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鑫铭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执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

法定代表人:秦跃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鑫铭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魏先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鑫铭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30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鑫铭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15日于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武汉鑫铭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刊登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查其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车辆。于2019年5月17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5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未执行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30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鑫铭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刘天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