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4民初4013号
原告:重庆辉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永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2889220H。
法定代表人:陈继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江、王陈臣,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62817412B。
法定代表人:倪绍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勋,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辉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辉达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达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达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重庆辉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
人民陪审员 何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