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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3民初1265号

原告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1265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20日。

被告:黄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承担150元。

审判员  杨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