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1265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20日。
被告:黄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承担150元。
审判员 杨军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