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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2执1383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段世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段世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02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世锋,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世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6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89613.72元及利息,律师费2170元、诉讼费2514元、执行费16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3、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吴利平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答军伟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