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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07执3号之二

陈某某、李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407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友,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7执3号案件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董晓军

审判员  罗年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