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407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阳市石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友,衡阳市石鼓区雁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8)湘0407执3号案件执行。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明
审判员 董晓军
审判员 罗年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