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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执60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财新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财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60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 负责人郑庆文,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财新,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财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604民初262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牌号粤E×××××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理;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南边镇竹山岗村委会新鹤村三巷4号,受集体土地流通性限制,本院暂不予处理。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60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华

审判员  瞿 茜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荣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