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1执3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祁阳县陶铸路**。
法定代表人:甘小玲,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龙昌,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伍清明,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祁阳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伍清明行政处罚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湘1121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伍清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5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19年6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的商业保险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伍清明在银行有存款。2019年6月1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伍桂平的银行存款12719元。被执行人伍清明在祁阳县黎家坪镇黎家坪村10组有房屋一栋,土地权属是集体所有。因集体土地不能买卖,该财产处置不能。2019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伍清明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3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000元,已经执行到位12719元,尚有9728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京平
审判员 江柏林
审判员 周高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廖维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