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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928号

(2019)湘1126执928号申请执行人黄春祥、雷淑兰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黄春祥;雷淑兰;永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928号

申请执行人:黄春祥,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申请执行人:雷淑兰,女,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

被执行人:永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宁远县舜陵镇桐山路。

法定代表人:严军,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春祥、雷淑兰与被执行人永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湘1126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春祥、雷淑兰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银行账户、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民政、保险、人行进行查询。除工商外,其他查询结果均无。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019年5月16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远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向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向宁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除工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查明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永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本院无法予以处置。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5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永州市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7500元及利息损失,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梅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