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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民初2423号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王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王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802民初2423号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居委会澧滨小区。

负责人:戴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

被告:王雄。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诉被告王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延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巧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