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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3执713号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雄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雄志;李曼丽;蔡功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3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蔡雄志,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李曼丽,女,1985年1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蔡功明,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雄志、李曼丽、蔡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湘0923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雄志、李曼丽、蔡功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5月13日,本院向本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蔡雄志、李曼丽、蔡功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曼丽有银行存款16195.86元,本院依法扣划。2019年6月21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蔡雄志、李曼丽、蔡功明的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蔡雄志、李曼丽、蔡功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644095万元,已执行到位1.619586万元,尚有12.024509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波

审判员 谌 兴

审判员 叶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