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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4行初60号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镇旧城社区岩角村民小组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镇旧城社区岩角村民小组;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骆弟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324行初60号 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镇旧城社区岩角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岩角组”)。 代表人骆正华,系岩角组组长。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真县政府”)。地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尹珍大道党政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润民,系道真县政府县长。 出庭负责人周登远,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系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骆弟浑,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岩角组诉被告道真县政府、第三人骆弟浑林业行政管理(林地权属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岩角组以本次起诉不能提供被诉行政行为的载体为由,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岩角组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镇旧城社区岩角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收),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旧城镇旧城社区岩角村民小组承担。

审 判 长  周再庆

人民陪审员  李英桥

人民陪审员  汪在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赵明健

书 记 员  胡德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