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晋11刑终18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原赵家庄村村委主任,住孝义市。2018年7月3日被孝义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7月6日被孝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辩护人武某,山西远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一案,于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8)晋118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335200元,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永华
审判员 康照明
审判员 刘 宁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