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225执57号
申请人:西和县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住西和县西峪镇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渭滨北路。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西和县汉源镇北关村财政街永昌巷。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8)甘122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立即腾出张庄建材市场的房屋,并支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赁款98669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某某履行了20000元,申请人西和县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款78669元及案件受理费18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执行。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意见:被执行人赵某某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西和县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剩余的执行款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但由于和解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 勇
审判员 庞伟宏
审判员 胡勤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