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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3民初1937号

李衣均与刘刚、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衣均;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1937号

原告:李衣均,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177852。

法定代表人:何岚。

被告:刘刚,男,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衣均与被告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衣均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衣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衣均负担。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太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