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1937号
原告:李衣均,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环城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3177852。
法定代表人:何岚。
被告:刘刚,男,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衣均与被告重庆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衣均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衣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衣均负担。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申太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