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闽0582民初8610号之四

蔡清苔与蔡恋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蔡恋英;蔡清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8610号之四 反诉

原告:蔡清苔,女,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奇伟、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

被告:蔡恋英,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妹,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蔡清苔与反诉被告蔡恋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蔡清苔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蔡恋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蔡清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蔡清苔负担。

审 判 长  姚志阳

审 判 员  苏恬恬

人民陪审员  肖贤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颜淑婉 -2- -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