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8610号之四 反诉
原告:蔡清苔,女,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奇伟、陈美红,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
被告:蔡恋英,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妹,晋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蔡清苔与反诉被告蔡恋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蔡清苔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蔡恋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蔡清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蔡清苔负担。
审 判 长 姚志阳
审 判 员 苏恬恬
人民陪审员 肖贤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颜淑婉 -2- -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