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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82民初1871号

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与鲍玉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鲍玉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82民初1871号

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刘淑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艿佺,男,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鲍玉坤,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玉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立案。

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牙克石市富兴热力有限公司。

审判员  姜晓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世慧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