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执763-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晨斐纸箱厂,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南眉村。 被执行人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办李村。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晨斐纸箱厂与被执行人潍坊福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以下财产: 1、2017年10月27日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查封期限至2019年10月16日。 2、2018年3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办公楼、车间,查封期限至2021年3月19日。 3、2019年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拆迁款,查封期限至2021年2月26日止。 上述三处财产,暂不能处置,或暂未达到支付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开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滕书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惠珺
书 记 员 彭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