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3229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三环西七一路北侧。负责人,霍松,经理。被告薛龙缘,男,汉族,2002年7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与被告薛龙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