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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6民初3229号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与薛龙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薛龙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3229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三环西七一路北侧。负责人,霍松,经理。被告薛龙缘,男,汉族,2002年7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与被告薛龙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莲池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