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12民初10417号
原告:陕西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孙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治,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才。
原告陕西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张俊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金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敏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李小敏 送达时间:2019年 月   日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