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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2行审122号

来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李泽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来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李泽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1122行审122号

申请人:来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鼓楼西街。

负责人:袁先进,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宜真,男,该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李泽东,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申请人来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来公(城北)行罚决字〔2018〕13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泽东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元。2019年6月2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来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来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平

人民陪审员 翟 强

人民陪审员 郭进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乔

书记员胡永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