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23执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文庆,男,藏族,1968年2月1日出生,湟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青海省湟源县。 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城关镇建设东路**。 该中心经营者刘斌。 被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79年8月20日,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张掖市。 申请执行人杨文庆与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向申请人杨文庆偿还借款17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450元。 1.2019年4月18日,本院以短信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一直未履行过任何给付义务; 2.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的经营者刘斌为本案被执行人; 3.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2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刘斌银行存款、不动产、网银账户余额、证券、股票、车辆登记信息、在税务民政、工商总局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刘斌无任何财产登记信息; 4.在(2019)青0123执57号案件中,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刘斌在湟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任何房产信息; 5.在(2019)青0123执57号案件中,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向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冻结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手续; 6.在(2019)青0123执57号案件中,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委托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斌名下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情况,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刘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7.2019年6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刘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2019年6月18我院已短信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刘斌送达了执行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告知了申请人杨文庆,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杨文庆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刘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湟源城关福满家购物中心、刘斌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文虎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朱秋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铁雅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按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