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22执1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守平。
被执行人:蒋文生,男,1963年01月2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胡芝琼,女,1965年07月2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蒋文生、胡芝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川0703民初1854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文生、胡芝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给付义务193652.44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6006.00元、执行费(待结算),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文生、胡芝琼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蒋文生、胡芝琼作出限制消费令并网络发布,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确定申请执行人债权金额193652.44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6006.00元,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193652.44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6006.00元,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善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敬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