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2953号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5BE558。
法定代表人:邹跃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江峰,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江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风云
书 记 员 罗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