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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12953号

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江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申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12953号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5BE558。

法定代表人:邹跃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江峰,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申江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澄星康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风云

书 记 员  罗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