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181执2072号刘磊:本院执行的刘磊申请李谟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李谟松自动履行,执行金额5248.5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
刘磊申请李谟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181执2072号刘磊:本院执行的刘磊申请李谟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李谟松自动履行,执行金额5248.5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